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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ManBetX网页版陈版主答疑更新-2022-11-28
发布时间:2023-07-05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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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博ManBetX网页版陈版主答疑更新-2022-11-28半岛体育官方31、陈版主您好,请问爆破行业A公司高额溢价购买B公司一条生产线、购买的专利申请权,能否确认无形资产?

  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合计12家公司整体进行破产重整,根据重整计划,对普通权按12%比例进行偿付;重整计划中,同时明确,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合计12家公司可以指定其中一家公司作为对外债务的承接主体,债务人及指定公司的债务可从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角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安排。

  目前,子公司拟将其债务以原价转让给集团母公司,由集团母公司统一按12%的比例对外偿付债务。如此,重组收益将计入到母公司账面,而子公司账面未体现重组收益。该账务处理方式是否合适?

  如果母公司存在较大金额的未弥补亏损,而子公司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通过上述操作后,将母公司可弥补亏损将充分利用,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会计上能否依据税务机关认可而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即:将债务重组收益全部计入到母公司账面。

  如果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合并重整,适用同一套重整方案,子公司将债务转给母公司和母公司偿还债务构成一揽子交易,两者之间有明确对应关系,且公司之间无需支付债务转移对价的情况下,个人理解此时应当是可以在子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母公司只是过手。但此种做法目前并无实际案例支持,需谨慎使用。

  陈版主,项目组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即便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合并重整,适用同一套重整方案情况下,虽然存在指定由母公司作为对外偿付主体的情况,但该指定只是对外部债务人进行偿付的形式规定,母公司和各子公司应该将各自账面金额和重整偿付金额之间差额分别计入到各自公司的重整收益。

  例如:重整过程中,子公司将对外负债100万元以100万元金额转移给母公司,公司之间挂内部往来,母公司受让该债务后,按重整计划偿债比例12%清偿债务,母公司将该笔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到母公司账面的行为是不合适的,母公司只是作为实际偿付金额的过手方,而不应将子公司账面金额(100万元)和重整偿付金额(12万元)之间差额88万元计入到母公司的重整收益;项目组认为,子公司应该按照12万元将该对外债务100万元转让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对外偿付。

  持有的一项债权投资,已签署债务重组协议,30%未来通过现金偿还,70%展期8年同时降低利率偿还。

  假设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公司计提了30%的减值损失。现在又出现了债转股的选择,即对展期部分可以选择债转股,在协议签署日(还未完成转股),假设公司选择对40%展期部分进行债转股,那么:

  【1】如果债转股的受偿率可以达到100%(假设股权价值公允),如下三种处理方式哪个更为合适?

  a. 可以对债转股对应的债权转回一部分的减值,转回的金额是股权在协议签署日的公允价值与原40%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剩余的现金偿还和展期部分不做处理;

  b. 要将债务重组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是通过组合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重新评估新债权(债转股+现金偿付+展期债权)的公允价值,并与原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补提或是转回减值;

  a. 对债转股对应的债权补提一部分的减值,补提的金额是股权在协议签署日的公允价值与原40%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剩余的现金偿还和展期部分债权不做处理;

  b. 要将债务重组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是通过组合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重新评估新债权(债转股+现金偿付+展期债权)的公允价值,并与原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补提或是转回;

  1、理论上方案a是比较合理的。但如果转股的公允价值有较大不确定性(注意名义受偿金额不等于公允价值),则选择c。不建议选择b。

  谢谢陈版。补充再提问一下,b方案是什么原因不被建议?我理解不论是金融工具准则对实质性修改的判定,以及债务重组协议对于组合方式的重组,似乎都是赞成推倒重来的。

  谢谢陈版。方案b不合适的原因是什么呢?无论从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实质性修改的判定,还是债务重组中对以组合方式的债务重组债权人的处理,似乎都支持推倒重来的方式。

  不同部分的受偿率是不同的,现金部分是100%,资产抵债或者转股部分取决于抵债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该部分债权的名义金额之比,另外还可能有豁免。这些部分在债务重组准则下也是分开处理的,并有先后顺序要求。

  在第一次重组时,现金偿付+展期降息都是按照债权合同的原实际利率进行折现,并与原账面进行比较得出的损失金额。这里,作为债权人,没有选择按照推到重来的方式,对现金偿付+展期降息分别按照各自的市场利率折现计算公允价值入账,并终止确认原账面价值。

  2) 即使考虑10%,现金偿付+展期降息的未来现金流折现后的现值与原合同初始投资金额的比例大于10%,但是由于公司在此之前已计提了部分减值,如果按照新合同的未来现金流折现后的现值与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则比例小于10%。

  因此综合考虑,债权人未按照市场利率折现重新确认入账价值,仍然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损失。

  基于以上背景,假设上述处理是合理的,那么在新签署债转股协议后,原来的现金偿付+展期降息部分,是否应该分别使用市场利率折现确认公允价值,同时终止确认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就是签署债转股协议时,必然会释放损失。

  举例:某公司所属期为1月份的工资100万元万博ManBetX网页版,其中应发工资90万元(下发薪,在2月份发放),个人承担社保5万元(当地社保在次月入库,即2月份缴纳)、个人承担公积金2万元(当地公积金当月入库,即1月份缴纳)、应付个税3万元(由于是下发薪,2月份支付工资,所以3月份缴税)。关于1月底账面科目余额的问题哪个是对的?

  目前碰到一个IPO的项目,公司是做防水保温材料,同时负责施工。母公司A负责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子公司B负责工程施工。

  母公司A将生产的材料销售给子公司B,由子公司B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负责施工;根据业务实质及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子公司B施工项目收入按照时段法确认。

  此处有疑问,即预计总成本主要包含两部分,材料及人工(材料占7成,人工费占3成),子公司材料全部采购于母公司,在计算预计总成本时,材料成本是按子公司的采购价格来确认还是按照母公司生产材料的实际成本来确认。若在子公司报表采用子公司向母公司的采购价格计算,在合并报表层面是否需要按照母公司预计生产成本进行调整。

  母公司A、子公司B与甲方签订三方合同,由母公司A供材料,子公司B负责施工,母公司A、子公司B共同为整个工程项目质量负责,合同其他内容与情况①基本一致,合同中无甲方对材料部分的单独验收及货款支付条款,甲方仍按照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度分别向母公司A、子公司B支付工程款。在此情况下,母公司A及子公司B该如何确认收入?

  此问题可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2-1-8(合并范围内两公司承接同一项目不同部分的收入确认问题)”、“问题2-1-13(不同销售模式下带安装设备收入的确认时点)”。

  情形1:如果子公司为主要责任人,则其个别报表中的预计总成本中的材料成本按照其从母公司的采购价格计算;合并报表层面需还原到按母公司的实际生产成本计算。

  情形2:公司分别就其自身直接负责的部分,母公司确认材料销售收入;子公司确认“清包工”的劳务收入。合并报表中将两个合同合并,并基于合并口径调整收入确认。

  甲公司期初应收A公司100万元,单项计提坏账60万元。当期该笔款项回款70万元。预计剩余30万元计提5万元坏账。期末坏账准备余额=60-42-13=5万元。

  那么本期收回的坏账准备收回金额=70*60%=42万元;转回的坏账准备=30*60%-5=13万元。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谢谢版主解惑。

  这是同一笔应收款项,而且是单项计提准备,因此不应采用【实际收回金额*原计提比例】来测算坏账准备的收回数和转回数。

  A公司应收B公司款项100万元,单项计提坏账,期初坏账准备余额60万元。当期未回款,期末坏账准备余额70万元。那么描述为当期坏账准备转回的金额为-10万。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谢谢版主解惑。

  A公司应收B公司100万元,单项计提坏账,期初坏账准备余额60万元。当期收款对方回款26万元。以后预计不能收回。

  公司于2019年申购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收益模式:赎回的时候一次归还本金+收益,理财收益=产品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期限*该份额适用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和该份额持有期间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二者中的较低者/365,其中,该理财产品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无法从银行官网及柜台获取,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不等于实际年化收益率)如下:

  ①对于该类理财产品,项目组拟将其列报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处理方式是否正确?

  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是合理的。如果持有期限在一年内,则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反之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鉴于“收益模式:赎回的时候一次归还本金+收益,理财收益=产品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期限*该份额适用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和该份额持有期间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二者中的较低者/365,其中,该理财产品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无法从银行官网及柜台获取”,如果所购买的是低风险产品,本金受损的可能性很小,则在期末如无其他途径获取实际收益率信息的,也可以暂按成本计量,到期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认投资收益。

  9、请教陈老师关于国有企业取得的无偿划拨土地收到收储补偿款的账务处理胡小莫 2022-11-26 19:04:21

  请教陈老师:甲国有企业持有一块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收到土地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贷无形资产。现政府预计对该块土地进行收储,甲国有企业将收到3500万元的收储补偿款,请问陈老师,甲国有企业收到补偿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鉴于土地是无偿取得,此次收储是否还可以认定为对一项资产处置,取得的补偿款计入“资产处置收益”是否恰当?还是冲减资本公积?

  对于划拨土地,除了历史上在上世纪90年代根据当时的“财工字[1995]10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估价入账以外,其他情况下是不应入账的。因此首先请考虑当初对该土地的估价入账是否合理。

  如果当初的估价入账并确认为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是合理的,则现在被征收并收到补偿款时,倾向于继续保留原先土地估价入账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所收到的补偿款扣减原“固定资产——土地”入账价值、收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损失和费用性支出后的剩余金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这一过渡性质的科目发放和分配,请问下陈版 该金额是否包含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呢?

  大家好,公司签订三年的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约定交纳三个月的保证金,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房租,分录如下:交纳保证金:

  以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预付账款房租的余额在月末报表中放在其他流动资产中,有相关准则规定吗?谢谢

  1、因租赁期三年且租赁物为房屋,不能适用新租赁准则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简化处理规定,应完整进行会计处理,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预付房租纳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2、由于保证金要三年后才能收回,故应列报为长期应收款。通常情况下这三年内保证金是不计息的,所以需要对其折现,将资金时间价值损失并入使用权资产成本中,一并在租赁期内计提折旧。

  大家好!公司签订三年的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约定交纳三个月的保证金,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房租,分录如下:交纳保证金:

  大家好,《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财会〔2019〕6号):利润表项目的“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根据文件规定,费用化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研究费用”中,且利润表中的这个项目取自它的上一个并列科目“管理费用”下的二级科目的数据,那么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包含这部分“研究费用”金额吗,即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和下面的研发费用有重叠的数据吗,比如管理费用整体金额为1000万,其中费用化支出的研究费用100万,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200万,那么利润表的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金额各是多少,谢谢

  由于这部分研发费用已在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项目中单列,故为了避免重复列示,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不再包含该部分费用。

  1、母公司使用自己账上的资金,在子公司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时向其提供,公司之间有资金使用合同(一年以内),并约定利率,这时母公司的会计分录:

  2、母公司使用自己账上的资金提供给子公司,公司之间有资金使用合同(一年以上),并约定利率,这时母公司的会计分录:

  3、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协议,由母公司集中向银行,然后再贷给子公司,这时母公司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包括计提应收的利息),会计科目有区别吗?

  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第二条关于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列报规定。总体上你的理解合理。

  在计提利息时,对于尚未到约定付息日的利息,应列入“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或者“长期应收款——应计利息”,不应直接确认为应收利息。到约定付息日再转入“应收利息”。

  1、2、借: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3、向银行: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贷给子公司: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计提利息收入:借: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S公司与H公司在2019年因专利技术产生纠纷,H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2019年年底判决S公司败诉,S公司据此计提了8000万元的预计负债。但S公司不服有关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二审宣布撤回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度,一审重审结果宣布,H公司败诉,但S公司估计,H公司大概率会上诉。

  请问陈博士,在一审重审结果宣布,但仍存在上诉的情况下万博ManBetX网页版,S公司原计提的8000万预计负债,是否可以在2022年度冲回?

  此问题属于对预计负债结果的估计问题,建议首先咨询律师,已确定基于2022年末可获得的信息对再次上诉结果的估计,据此判断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是否不再是“很可能”,或者仍然是“很可能”但对相关估计金额需进行调整。

  那么采用库龄法计提的存货跌价在期后出售某批1年以内的存货时(计提5%),视为存货转销冲主营业务成本吗?

  是,不能视为核销(转销)处理。库龄法作为组合计提方法,平时不对存货跌价准备和跌价损失进行调整,仅在期末集中调整一次。

  2022年9月13日,财政部颁布金融工具应用案例,发行人在接受投资时,由于存在一项按约定价格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一项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金融负债,其初始计量金额与接受的增资金额相同(即,增资事实上全部确认为公司的负债,未导致股东权益增加),并需在每期末按约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增加该项负债金额。到对赌期满时,如果对赌业绩条件实现,或者虽然对赌业绩条件未实现但投资人放弃回售权的,则将这部分负债金额转入权益(资本公积),影响发行人净资产。

  1、不取消回购条款,是否会影响IPO发行?在考虑净资产同时是否也应当考虑股权稳定性?这个层面来说,对赌协议的取消是必然的?

  凡是涉及由发行人自身履行回购义务(包括由发行人为股东履行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对赌约定都必须清理,且不得恢复(包括附条件恢复)。原则上需约定“自始无效”。

  仅涉及由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约定可能可以保留,前提是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和股权结构重大变化。但建议就此问题先搜索近期过会和发行的案例,以确保其合规。仅涉及股东而不涉及发行人的对赌约定不是会计师关心的主要问题,主要由券商和律师把握。

  市场报价持续下跌 12 个月以上且可供出售类权益工具买入成本高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报价之差额与买入成本的比值大于等于 50%;

  1、从其他资料显示: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才存在减值情况,对于可供出售类债务工具是否也可以适用连续下跌超过50%标准转入减值状态?目前金融企业所看到的政策都没明确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主要原因系?

  2、从其他资料显示: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才存在减值情况,这是否是绝大多数金融企业没披露可供出售类债务工具-减值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

  3、根据减值定义,某公司持有债券持有至到期其本息可回收金额肯定超过账面价值(发行方信用没问题),是否意味着公允价值的下跌也一定不会减值?

  1、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的减值采用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一样的减值模型,不能套用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判断标准。

  2、绝大部分金融企业在2021年度就已经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不再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分类,自然也就不再披露其减值政策。

  3、应关注债务工具公允价值的下跌是否不是由于发行方信用风险原因,而是由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原因(例如基准利率变动)。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则公允价值的下跌并不意味着已发生减值。

  @chenyiwei,陈版主,感谢回复,3、应关注债务工具公允价值的下跌是否不是由于发行方信用风险原因,而是由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原因(例如基准利率变动)。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则公允价值的下跌并不意味着已发生减值。

  如果基于房地产政策因素,发行人本身信用未存在严重困难(但是资金仍有所紧张),债券公允价值连续下跌超过百分30%且短期内不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不存在减值情况?

  假设A是母公司,B是其控股60%的子公司,B在注销前尚欠A往来款10万元,B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20万元

  1、B注销时,10万元做营业外收入,母公司做信用减值损失吗? 如果B做营业外收入, B的净利润将变成30万元。

  3、假设A只有B一个子公司,那么合并报表的少数股东损益是多少? 20*0.4=8万元? 30*0.4=12万元?

  1、 B计入清算损益(正常情况下应计入资本公积); 母公司计入的科目取决于该笔欠款是否事实上属于对该子公司的长期权益投入。 如果是则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不是则计入信用减值损失。

  2、合并报表层面不确认少数股东损益影响, 但体现为母公司股东对少数股东的利益让渡,就所豁免的子公司债务的40%减少资本公积, 转入少数股东权益,[url=]最终少数股东权益为零。[/url]

  请问陈版,关于上述回答中的第2点(背景)“”合并报表层面不确认少数股东损益影响, 但体现为母公司股东对少数股东的利益让渡, 就所豁免的子公司债务的40%减少资本公积, 转入少数股东权益,[url=] 最终少数股东权益为零。”中的“[/url]转入少数股东权益,[size=13.3333px][url=]最终少数股东权益为零[/url][size=13.3333px][url=]”应该如何理解?没有将债务豁免金额的40%(10*0.4=4万)转入少数股东权益之前,少数股东权益是如何计算的?(按照字面理解,没有转入之前的少数股东权益应该是-4万?)[/url]

  在母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原先这是一笔被抵销的内部往来,并未体现在合并报表中,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豁免,合并报表层面是不能确认损益的。

  但鉴于是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单方面豁免其债务后,子公司增加的权益有部分(40%)可由少数股东享有,并影响少数股东在清算时可分得的净资产,故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将该项债务豁免金额中归属于少数股东享有的部分增加少数股东权益,同时减少合并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这是标准的权益易的处理模式。后续,子公司清算完毕时,少数股东权益予以相应转销处理,与分配给少数股东的剩余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报表中的资本公积。

  目前由于解释16号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按照当前已生效的准则规定,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基于“初始确认豁免”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但可以就后续累计税前扣除金额(租金)与会计上累计确认的租赁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租赁负债相关利息支出)之间的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释16号日后发布生效后,按解释16号规定执行。可能可以选择提前采用(以最终发布的正式版本为准)。

  请教陈老师,甲公司是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商家A公司自行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甲公司仅提供平台供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甲公司按照货款的1%向商家收取佣金,此时甲公司在商品买卖交易中属于代理人。

  某月,平台商家A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100万销售额,需要向甲公司支付1万元佣金,请问此时平台商家A公司应该按照100万元确认收入,还是确认99万元收入、1万元销售费用?为什么?

  既然明确平台是代理人,那么商家就是主要责任人,商家的“客户”是最终顾客,应将有权向最终顾客收取的款项确认为收入(100),归属于平台(代理人)的收益确认为销售费用。

  陈版主你好,A国有企业,持有B公司100%,B公司持有C100%,另A国有企业持有D公司股票(因有重大影响,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比如持有成本5元/股,现在15元/股),现A国有企业将持有D公司股票的2%无偿划拨给C公司。会计处理正确吗?1.A国有企业会计处理:按照原先对D的长投成本,借:长投——B(5元/股*股数),贷:长投——D(5元/股*股数)。(母公司将其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在合并集团内部划转,并不减少母公司自身可控制的经济资源,不是划出到集团以外,故不应冲减母公司自身的权益-资本公积)

  2.因A国有企业不直接持有c的股权,故应视同A先把持有D股权划转给子公司B,B再将D的股权划转给C,即采用逐层下拨方式处理。即:B公司会计处理:

  3.C公司对划入的D公司股票,不具有重大影响,作为金融资产核算,以划转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15元/股),则,C公司会计处理:

  A公司的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张某。其中:张某和普通合伙人C(张某100% 控股)于2021年8月设立合伙企业B,出资金额200万。同时合伙企业B持有A公司股权比例14.939%,出资份额200万元整,已实缴到位。

  现在,于2022年3月9日份签订合伙企业B变更协议,约定合伙企业B的合伙目的是A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激励持股平台,合伙企业B变更成4名合伙人出资设立。即:实际控制人张某将合伙企业的合计8%股权分别转让给刘某、高某(两人分别持有4%股权,都为A公司高管);刘某、高某按照28元/1元财务份额进行财产转让,合计金额448万元(28元*16万元财产份额)支付给张某,截止2022年11月资金尚未支付。

  同时A公司于2021年11月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激励对象(2名高管),激励条件等,以及约定自股权激励授予日起服务期限为6年。并于2021年11月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实际控制人张某分别向2位高管转让合伙企业B的8万元财产份额,确定授予日为2022.1.1,可出售日2028.1.1.

  以及A公司参考B轮融资(于2022年2月进行的股东决议)的股权公允价格,根据B轮融资,增资进来的金额和对应享受的股权份额,得出公允价格89元/每股。因此A公司对于股份支付确认的总金额为976万元[(89-28)*16万元财产份额]

  2、授予日的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合伙企业B是于2022年3月9日分别与两位高管签订的转让协议,工商变更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是否应该将2022.3.9确定为授予日?

  3、若此事项构成股份支付,且授予日不是2022.1.1,那么服务期限6年是不是应该相继递延?即若是授予日确定是2022.3.9,那么服务期限应该为2028.3.10.摊销期间也相应递延?

  另外,刘某和高某尚未将448万元支付给实际控制人张某,请问是否影响股份支付确认、或授予日确定?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

  2、为何在3月即签订了合伙企业的变更协议,但股权激励方案到11月才出台?在3月签订变更协议时,各方是否已就股权激励条款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的,则授予日很可能还是要确定在11月。

  3、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截止日,则不涉及递延问题,在授予日至明确约定的截止日之间摊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反之,则应由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服务期限或者等待期的结束条件。

  求助陈版主,内控执行频率中的,比如现金支出一般是随时都可以支出,但是企业实际一年只发生12笔,那么我们控制测试执行频率是写安理论上的每日数次还是实际发生的12笔即一月一次来算执行频率?

  控制在设计时,应当会将其预期的发生频率纳入考虑,并由此导致不同的控制设计和运行机制。因此,如果一开始就能够合理预计一年只会发生12笔付款业务的,则按照“每月一次”设计测试样本量;如果在设计时预计正常的发生频率是一日数次,后来实际因业务萎缩等原因导致交易笔数大幅度减少的,则仍按照“一日数次”确定测试样本量。

  陈老师早上好,想咨询您关于电商平台“毛保费用”的事项,详见下文:主要是与京东自营、天猫超市等B2B平台有关,针对实销实结的模式,平台销售多少就与公司结算多少。目前大量的招股书案例都将收入确认时点定义为是收到平台提供的结算单的时点,主要是基于退货权、存货风险、结算条件等因素判断。

  因为我理解,如果按照收到结算单的时点确认收入,那相当于将与平台的交易认定为代销,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只是一个代理人,那相应的支付毛保费用的行为也只能是认定为费用。

  这种模式下,由于“平台销售多少就与公司结算多少”,因此平台是代理人,只有完成向最终客户销售时才能确认收入,平台获得的收益属于销售费用。你的观点“平台只是一个代理人,那相应的支付毛保费用的行为也只能是认定为费用”基本合理。

  A房地产公司将A房子出售给B公司(B公司为保障住房公司),B公司支付给A公司售房款,B公司支付的售房款是其取得的借款,利息实际由A公司支付给B公司;然后双方约定保障房运营由A公司负责,B公司支付管理费给A公司,住房租金收入归B,后期房子出售所得扣除B公司的成本后收益归A.请问,A公司出售房子时是否属于销售商品,支付的利息怎么处理,后续收益返还给A公司的时候怎么处理

  该交易中,A并未丧失对商品(房产)的控制权,应视为以房产为抵押从B获取融资处理。在A将房产交付给B时不能确认收入,收到B支付的款项确认为金融负债。支付的利息也确认为A自身的利息支出。

  公司签订了份销售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12月27日签订了《系列酒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乙方作为甲方授权的系列酒在全国区域全渠道的运营商。现接乙方商函(见附件),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乙方于2022年X月x日,向甲方下达了订单XX件(订单 号: ) ,此批订单产品自乙方在甲方办理出库后X个月内,若受相关不可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高温等)的影响,导致产品在市场上动销受阻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述产品的市场动向,接受甲方的监督,以甲方书面监督认定结果为准),甲方同意按照出库量X%的比例按原价回收。

  2、乙方是否有权自主确定其推广策略,包括自主定价和制定促销政策,并据此享有或承担相关的收益和损失;

  A对非上市公司B公司进行投资,A公司初始认缴资本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5%,后因其他股东增资导致A公司持股比例降为11%。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A公司提名1名董事,其余股东提名6名股东,股东提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可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3-1-55(对持股比例不到20%,但派一名董事的参股公司能否按权益法核算)”。

  有一笔政府补助款,对A公司租赁的一栋楼5年租金全额补偿,每年审核后打款。A公司将这栋楼直接进行转租赁了。这个时候政府补助怎么做分录,什么时候确认补助?【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如果转租赁构成融资租赁,即在转租赁的开始日,将原租赁的使用权资产予以转销,并确认了资产处置损益,则与之对应,理论上也应将应收的租金补助折现确认长期应收款和其他收益。

  但鉴于实务中此类政府补助一般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而本案例需要每年审核后才打款,故一般仍建议在每年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其他收益。

  31、陈版主您好,请问爆破行业A公司高额溢价购买B公司一条生产线陈版主您好,请问:爆破行业A公司购买B公司一条生产线万为该生产线万为购买该生产线附带的生产指标,请问这笔业务该如何会计处理?@chenyiweichenyiwei 2022-11-27 11:59:29

  收购价格超出该生产线的有形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收购产能指标的对价,单独将产能指标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在合理确定的受益年限内摊销。

  “专利申请权”的具体权利范围是什么?如果动用该权利申请到了专利,则该专利权的完整权利是否均由本企业享有,转让方不再享有?

  另外,受让方是否具备实施该专利(即主导该专利所对应的技术成果的实施)的实际能力?还是仍需依托于原转让方来实施该专利,受让方只是享有收益权?

  1.我想问的绿证是补贴绿证,因新能源发电企业产生可再生能源补贴,国家无法按照原规则及时拨款,目前可能在讨论将这部分国补转为绿证,由电网公司代为授予,按照这个概念来看是没有成本的(或者成本是我付出的国家补贴)

  2.按照国家规划,绿证取得后主要用于向用电企业出售,类似于碳排放权的一部分或者绿电概念。国家现在进行能耗控制,但是绿证归属的电力不在能耗控制范围内。所以取得后使用范围如下:(1)能耗企业用以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2)作为碳减排证明参与碳市场(3)满足采购方的清洁能源使用要求(4)塑造企业绿色低碳形象

  3.目前国内暂无活跃市场,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后续按照国家规划可能形成活跃市场,但目前一切都是未知数。

  4.目前该绿证可以预见的假设是由国家兜底,绿证认购采取以出售绿证数量冲抵补贴电量的方法,发电企业出售绿证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未出售绿证对应的电量部分仍享受原有补贴。因目前市场情况不稳定,有可能国家给与一定宽限期,期限范围内如果不更换为绿证,仍由国家给与现金可再生能源补贴,但不会按照100%拨付,会减少;如更换为绿证,那么按照未支付补贴的电量计算后给与绿证同时后续不再发放补贴。

  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证书核发资格申报材料。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应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件要求,在信息平台按月填报项目结算电量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上传所属项目上月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扫描件等。对于共用升压站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间的电量结算及其他证明材料。

  信息中心负责复核企业所属项目的合规性和月度结算电量,按照1个证书对应1MWh结算电量标准,向企业核发相应证书。不足1MWh结算电量部分,结转到次月核发。企业应对提交的证书核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遵守证书 核发与自愿认购实施细则。

  根据项目组所述,2021年以前并网的项目都可以获取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后续可选择继续享受补贴或转为申请发放绿证,如申请绿证则不再发放补贴),而2021年之后并网的项目将不再享受补贴,全部改为绿证核发方式。根据网上查阅的信息(

  ),国家发展绿证交易及绿电交易,主要是考虑以市场化来替代补贴,减轻补贴压力。(据项目组所述,企业的该项应收补贴款账龄都很长。)

  )上进行交易,今天查阅的平台公布的“分地区绿证累计核发及交易情况”:“累计光伏核发量”为1828.72万(我们理解这个数据包含了原先既有补贴同时核发了绿证的部分,这部分绿证不出售则企业仍可正常获取电价补贴),“累计光伏挂牌量”为401.37万,“累计光伏交易量”为374.97万。

  绿证交易价格有上限规定:认购价格按照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358号文)

  此前,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号)第三条规定:“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第四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根据项目组所述及上述信息,我们理解对于无补贴项目而言,随着企业发电量所核定获取的绿证实质上是对上述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替代,不属于政府补助,而是销售商品对价的一部分,可确认为一项“其他流动资产”(如预计未来一年内不会出售的,则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下同),当该项资产有持续可获取的交易价格且基本确定能够出售的情况下,我们倾向于建议企业在销售电量的当期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该资产(绿证)的价格,采取与原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方式,在确认电量销售收入的时候即同时包含该补贴金额(对应科目为其他流动资产),期末的时候如该绿证未予销售则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无补贴的项目而言,如果该项资产(绿证)在核发的时候无法确定是否能够顺利出售,也无法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则入账成本为0,出售时按照资产处置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也可接受参照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网上查阅的信息,目前绿电交易分为南北两个平台,发布的交易规则见《关于印发《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京电交市〔2022〕24号)》。

  根据交易规则的信息,绿电交易实际上是上述绿证交易的延伸,协议签订的买方在购买电量的同时购买了卖方和电量配套核发的绿证,即该绿证在销售电量的同时已确定了对应的价格,基本赞同项目组观点,和电量销售一起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此时甲合并层面长投实际是240(300-60) , 但对于 乙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 是不是没发生变化(300)?是这样吗?

  此时甲合并层面长投实际是240(300-60) , 但对于 乙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 是不是没发生变化(仍然是300万)?是这样吗?

  甲的处理是视同以顺流交易损益的形式收回了一部分投资,所以冲减合并报表层面对联营企业A长投的账面价值。

  乙的处理,因为不是合并范围内的内部交易,所以无需特殊处理,少数股东权益仍依据子公司A的净资产乘以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计算。

  wx_5a74204aaf76 2022-11-24 22:29:32陈老师你好,在《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未确认处于信用减值第三阶段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中说:上市公司以其收取利息可能性较小为由,未能恰当按照准则要求基于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这是说即使是利息收入收到的可能性很小了,还要计提利息收入吗?这与基本准则资产和收入的确认条件相违背吗?

  这段话的意思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按实际利率计提利息)适用于CAS 22而不是收入准则,在计提利息(后续计量)后,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会高于可收回金额。

  要注意:这里的利息收入,并不是依据名义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的票面利息,而是根据可收回金额的折现值和修正后的实际利率计算的实际利息收入,即首先要依据当前可获得的信息测算可收回金额,再根据预计可收回时间和修正后的实际利率对其进行折现,以该折现值为基础乘以修正后的实际利率,计量利息收入。

  liuguoan 2022-11-25 20:49:52陈版您好,A公司为拟上市公司,目前A公司制定的收入确认政策为产品发到客户处验收(验收时开票)确认收入。但是当地税务局要求企业在产品发出后(发货的时点并未开具)就缴纳增值税。请问若发货时点缴纳增值税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chenyiwei 2022-11-27 10:43:19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wx_5a74204aaf76 2022-11-25 20:25:05陈老师你好,支付工会经费的现金流我的理解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而2021年国资委出的决算手册,要求将该现金流指定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工会经费现金流到底应该是什么呢?谢谢陈老师。chenyiwei 2022-11-27 10:38:29

  虽然目前会计准则还是将工会经费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但实务中工会经费都是由税务机关代收,并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才能税前扣除的,而不是直接拨付给本单位的工会。在这种情况下,工会经费的上缴与本企业职工从工会经费的受益之间,已经没有直接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将支付工会经费的现金流指定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确实更合理。当然与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可能会有一定的逻辑矛盾。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对B公司的暂估应付金额进行调整,即按照相关税额,借记“其他流动资产——待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暂估”,然后就可以进行内部往来抵销了。合并报表层面保留上述“其他流动资产——待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芒果爱学习 2022-11-25 14:41:47陈版主你好,关于新租赁准则确认的租赁负债-租赁付款有个疑问,根据准则约定,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然后我司与乙方签订一个租赁合同,合同开始日为2022年8月1日到2026年8月1日,约定的每月租金为10W元(含税),但是经过商务谈判后,对方给予我司一个免租期,于是我司于2021年11月1日缴纳第一笔租金5W,后期为每月10W。根据实务,我在编制底稿时,我的尚未支付的金额应该为10w*60期,再扣掉免租的2.5个月租金,还是直接按照5W+10W*57期计算。盼复,谢谢chenyiwei 2022-11-27 10:29:03

  wy2375 2022-11-25 14:23:45背景:2019年我公司与客户A公司发生交易,应收A公司7000万元,协议约定A公司分期偿还我公司款项,协议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2021年因了解到对方投资设立新生产线,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因手续未完善未得到相关审批,扩大的生产线无法正常生产,加之对方所处行业近两年市场不景气,出现严重逾期,我公司没有建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但根据对方情况,于2021年底对剩余应收款项5200/1.13=4601.77万元全额计提了减值,2022年对方股东又拼凑了100万元还给了我公司,但我们认为对方后续仍然不具备按期还款的能力。问题:

  1.我公司减值计提是按照不含税金额,可以吗?因为做分期销售处理,增值税等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

  3.对方后续陆续的还款,但是款项很零星,100万或者几百万这样的,周期也不固定,已计提的减值或者后续对该应收款项要如何处理?能否在实际收到资金时转回对应金额的减值?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实际应用还是有点困难,特来请教各位老师。

  3.对方后面又发生了一些零星还款的情况,还款金额和周期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后续仍可能会继续发生这种情况,能否在每次收到资金时,转回对应的减值?或者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求教各位老师,新的减值判断方法实际应用起来存在一定困难,特来此求教。

  1、纳税义务的发生不以货款收回为前提,不能自动将税款与应收货款相抵,因此仍应以含税应收账款为依据计提减值。

  2、在分期收款确认收入时,就应按照不含税货款的折现值确认收入,按应收含税价款的折现值确认应收账款或者长期应收款,并确认待转销项税额(这一点与单纯融资性的售后回租业务的出租方会计处理不同)。增值税在税法规定的日期(约定收款日期)从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日后可收回的款项,则在收到对方零星还款时,按照实际还款金额转回坏账准备。

  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住宅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无明确规定,故基于谨慎考虑,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不应高于其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周庆123 2022-11-25 10:48:20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知道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但是实务中如何会计核算呢?请问:如何区分管理费用-培训费和管理费-职工教育经费(培训)的场景?看了下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感觉基本上覆盖了所有培训费的场景,是不是基本上都需要通过管理费-职工教育经费核算?

  如职工教育经费有余额的,则培训费优先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如职工教育经费不足的,再列入“管理费用——培训费 ”。但实务中基本不会出现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的情况。

  另外需要注意: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或者“管理费用——培训费”的前提是相关培训内容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本企业可直接从中获益。如果培训内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例如学历教育,或者考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证书等),则属于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发展支出,应列入职工薪酬费用处理。

  会计小卒 2022-11-25 09:13:28陈老师您好@chenyiwei,目前遇到这样一个业务,2015年A投资B公司,持股30%,长投成本100万,2015-2018年期间B企业亏损500万,A按权益法核算借:投资收益100 贷:长投100万,长投账面价值冲减为0,剩余50万亏损未确认;2019年B公司其他投资者增资,资本公积增加1000万,A公司借:长投300 贷:资本公积300,此时长投账面价值为300万,是否还需要恢复之前的50万亏损,借:投资收益50 贷:长投50?请问如何处理呢?chenyiwei 2022-11-27 09:46:37

  因其他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增资,本企业在该联营企业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增加(恢复到正数)后,应补充确认前期未确认的超额亏损,你的理解基本合理。

   2022-11-25 00:14:18请教陈版主1、国有企业接受政府无偿划拨或系统内部其他关联企业无偿划拨的房屋建筑物用于出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

  2、如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是否适用租赁准则的使用权资产,如属于使用权资产其初始确认金额如何计量?(一类国企属于有上缴利润要求,一类国企无上缴利润要求)。

  3、该类国有企业收入都是出租房屋收入(经营租赁),列入主营业务收入合适还是其他业务收入合适,准则规定租赁收入不属于收入准则规范范畴如何理解?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因此,不论该房产的最初来源如何,作为“已出租的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前提是:(1)预计长期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2)本企业拥有产权;(3)可以单独计量,并且日后可以出售。

  2、使用权资产确认的前提是存在租赁关系,不涉及租赁的,则不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如同时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则确认为固定资产。

  hanjiangliye 2022-11-24 23:46:34甲公司收购乙公司70%,同时约定甲公司有权利按照不超过约定估值上限价格收购其剩余30%股权的选择权。此种情况下,甲公司在收购时,是否需要确认剩余30%股权负债,后续将可能支付价款变动金额作为一项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并把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chenyiwei 2022-11-27 09:40:16

  1、如果基本确定后续将会收购少数股权,则视同收购比例为100%,无少数股权,同时按该比例计算商誉;将收购30%少数股权的价款确认为负债。

  2、如果后续是否收购少数股权并非基本确定,则合并报表中仍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同时本企业对所持有的该项期权确认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其金额为30%少数股权公允价值大于预定收购价格的差额。

  苍蓝新月 2022-11-24 23:07:371.我公司收购A公司80%股权形成控股,A公司下面有B和C两家子公司。但是A对于B和C公司股份占比只是60%。如果以合并报表作为资产组,那么全口径的商誉应该怎样计算,是用我公司收购时产生的商誉处于80%计算吗,B和C的少数股东权益还需要考虑吗?chenyiwei 2022-11-27 09:36:31

  根据A合并报表口径的归母净资产(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80%,与本企业本次收购80%股权对赌收购成本之间的差额为商誉。不考虑归属于B、C少数股东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

  sysulaiyb 2022-11-24 22:50:47请教陈版:安装在客户处的流量计(由三部分组成,仪表、修正仪、阀门,分别购买后安装到一起)是否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还是应该作为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如果是作为固定资产,仪表、修正仪、阀门是应该一起合并作为一个固定资产核算,还是分开并根据价值大小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该流量计装在客户处是为了验证科研项目的产品(带安全监控功能的计量表)是否达到预期的泄漏检测功能。流量计由三部分组成,仪表(单价8000元左右,具有计量功能),修正仪(单价8000元左右,具有通讯功能),阀门(具有开关阀功能,单价2000元左右)。预计使用年限会超过一年。

  1、如果该流量计有特殊设计,只能用于当前的研发项目,且该研发项目目前尚处于费用化阶段,则购置该流量计的支出直接计入研发费用。

  2、如果是通用设备(后续还可以收回用到其他地方),或者该研发项目已经进入资本化阶段的,则购置该流量计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其折旧根据用途计入研发支出或者其他成本费用项目。

  198006wei 2022-11-22 11:46:20公司为黄金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标准金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销售,其流程为:公司将生产的标准金交割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所为公司账户注入等质量的黄金,在特定的时点,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点价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交割给上海黄金交易所or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点价时点?根据2021年上市公司监管报告,因定价挂勾商品或原材料价格的变动不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一项衍生工具进行处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黄金适用不适用这样的情况。通黄金交易所销售存在的问题是交易所只是一个平台,公司将实物黄金交付给交易所是否可以认定为控制权的转移,平台并不是一个采购方,只是为交割结算提供服务。chenyiwei 2022-11-23 15:01:21

  黄金交易所并不是本企业销售黄金的“客户”,而只是销售平台,因此将黄金交付交易所不能认定为控制权转移。黄金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应当是与最终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从黄金交易所账户将相应实物黄金交割给该客户的时点。如果截至该时点尚未点价,则存在嵌入衍生工具,按非现金对价相关规定处理。

  想继续请教: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一个台平,一般企业想在在黄金交易所交易需要在有代理业务的金交所会员单位开户,企业在将标准金交接给会员单位后,会将交接数量注入开设的贵金属交易账户,以便企业可以在将来进行点价交易。点价交易即在将来某个时点将黄金账户的贵金属按某个价格在金交所平台竞价成交。如果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是点价交易成功,那么在未点价前,账户中的黄金价格变动是一种嵌入金融工具。那就是金融工具在前,销售交易在后?问题:在金交所平台交易,其收入确认时点在哪个时点?交付给金交所的会员单位,还是在点价时点?嵌入金融工具的评价损益在点价前?还是点价后(点价后,黄金账户中已经没有黄金了,也就不存在嵌入金融工具了)?非常感谢

  在未点价前,账户中的黄金价格变动并不是衍生工具,而是继续确认为存货,只不过这个存货不是存储于本企业仓库中的。所以成交前的公允价值变动不确认,但要确认跌价损失。到点价成交后确认销售收入。

  爱鱼儿的瓶tl 2022-8-10 09:49:48请教陈老师还有各位大佬:A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C无偿划转给另一子公司B。约定基准日为20年6月30日,同时约定过渡期损益由A享有。相关交割手续于20年12月完成。请问,B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如何入账?

  我理解应该是交割日C公司账面净资产,但根据这条来看,只要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否约定过渡期损益归属,都对划入及划出方没有影响?还是说会计处理存在不同?如有不同,区别是什么?

  (1)如果由C向A分配股利的,则B对C的投资成本不含该部分过渡期利润导致增加的净资产。同时C的报表中应将该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入应付股利。

  (2)如果由B向A支付相应款项的,则B对C的投资成本包含该部分过渡期利润导致增加的净资产。同时B应确认对A的负债。

  因为这部分过渡期损益构成的净资产,在B(购买方)支付对价后,就由购买方享有了,所以增加了购买方取得的被合并方合并日净资产份额,但同时也增加了合并方对原股东的负债。

  ybycpv 2022-11-22 10:21:18求助陈版主:关于资产入账进行估值问题,1、拟入账的资产为二手车,由于二手车交易是不需要再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那在采用成本法估值时,是假设基准日企业重新购置这台“二手车”,然后再考虑成新率,所以其重置成本就不需要包含购置税;还是假设基准日重新购置一台该台“新车”,然后再考虑成新率,所以其重置成本还是需要包含购置税呢?

  3、拟入账的资产为一艘船舶,基准日已出租给第三方使用,那采用收益法估算入账价值时,是否要考虑租约呢?即租期内是否要按合同约定租金算还是租期内要按市场客观租金算不考虑租约影响因素呢?

  1、原则上按实际支付的对价入账。如果涉及关联交易且作价显著不公允的,则考虑权益易因素,对车辆评估入账时直接按不含车辆购置税的二手车交易价格。

  3、船舶本身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是不受特定租约影响的。但对于购入时执行中的租赁,假设该租赁为经营租赁,则应考虑当前在执行中的租约的租金水平是否与购入日同类或类似船舶的公允租金相同或接近;如果租金显著低于当前公允租金的,则考虑该租约能否修改或解除,如果是,则将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如为有利租赁)或者负债(如为不利租赁)。

  gongxiongbohn 2022-11-18 11:11:18请教陈版主,公司开展了小麦代收代储(远期)业务,由收储方根据公司指定的价格、质量标准及时间代公司收购小麦,公司支付预付款10%,收储方向银行申请90%后代公司收购小麦并代为储存,公司向收储方支付利息和收储费,小麦的货权归公司所有,未来只能卖给公司,储存期间的灭失风险由收储方承担,提货时,公司支付剩余90%的货款。请问公司支付的利息、仓储费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仓储费计入管理费用嘛?小麦是否归公司所有,进入存货科目?远期合同是否需要计入衍生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条:“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本准则。”。如果委托收储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例如粮食购销)直接相关,也可以选择不按照金融工具会计模式处理。

  陈老师,我公司也有类似的一个业务想咨询下,也是粮食代收代储,收储方根据公司指定的价格、质量标准及时间代公司收购小麦,我公司的采购价格按照在指定价格基础上加上仓储费、出入库费用,但是合同明确约定,粮食在交付给我公司前的货权属于收储方,交付前所有的风险由收储方自行承担,同时约定交付期限,交付期限前,收储的粮食不能随意出库,过了交付期限以后,收储方可自行处置收储的粮食,这种业务,我公司是否也需要账面确认存货?

  是。虽然法律上物权归对方,但这只是对方保证其代垫资金安全的手段。存货的控制权仍归属于本企业,只不过质押给了受托方。

  scx252 2019-9-17 09:24:49陈版,您好!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B引入战略投资者C出资1亿元,同时合同约定:如发生B公司未在交割之日起5年内完成上市或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盈利前景在交割后上市之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任一情形,投资人C有权要求B公司、A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和/或投资人认可的公司的关联方以现金形式按照回购价格收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其他回购方承担连带责任),回购价格为投资人的认购价款加上年化10%的单利利息(计息日的期间为自认购价款支付日至回购价格实际支付日),并减去投资人已经收到的公司红利。请问:1、协议未明确具体的回购方,影响各方的会计确认、核算,是否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回购义务方?

  2、如B公司自己是回购方,其收到C的投资款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同时确认回购负债冲减资本公积、增加长期应付款,预计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如B不是回购方,则收到的投资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3、如A或集团一方为回购方,在合同签订时不需做会计处理,每期末根据评估情况,确认或有事项对应的预计负债。还是同时确认一项资产、负债,其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4、如回购方还不确定,可能是合同约定的B公司、A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和/或投资人认可的公司的关联方中任一方(其他回购方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A上市公司如何估计核算该事项的影响及账务处理?

  1、建议明确。否则依据现有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连带责任,可能被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的各方都需在其自身报表中确认与回购义务相关的负债。

  3、A或集团作为回购方的,也应当确认与回购义务相关的负债(金额等于在当前资产负债表日被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需支付的回购价款本息和),而不仅仅是按或有事项处理。

  4、可能被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的各方都应在其自身报表中确认回购义务相关负债,并在该义务解除前逐年确认利息支出并相应增加该负债的账面价值。

  非常感谢!如B或其他方作为回购方,回购方预计的负债本息是否需要折现确认长期应付款。如其他方作为回购方,需要确认一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应收款)?计提利息计入长期应付款;如到期不需回购,则转回长期应付款,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应收款),对应预计利息部分的长期应付款款如何处理?

  1、是,需要折现。2、是,对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应收款。3、对其他方,对应预计利息部分的长期应付款可以转回计入损益;对被增资方自身应转入资本公积。

  陈老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被投资方作为回购方(固定金额或固定金额+利息),那么被投资还需要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吗?是不是考虑作为金融负债,只需要确认长期应付款即可呢?

  1、如没有约定先后顺序或回购比例,各方都可能成为回购方,对C比较有利,但回购方确认资产、负债的不确定性不好估计。

  2、如回购方确认该负债,应按需支付的本金+利息折现到现在的现值作为负债价值,同时冲减资本公积或确认为一项资产,折现值与C出资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

  如果约定回购方为A上市公司,A公司也按照需支付的本金+利息折现到现在的现值确认了负债。那么,对于A上市公司来说,C公司对B公司的出资可以算作股权,认可其对B公司具有持股比例及相应的表决权比例吗?

  2.同时,每年年底根据B公司经营状况,预估业绩承诺达成情况,仅在可能触发回购条款时,确认利息部分回购义务,做如下分录:

  2.同时,每年年底根据B公司经营状况,预估业绩承诺达成情况,仅在可能触发回购条款时,确认利息部分回购义务,做如下分录:

  chenbinaini 2022-11-17 19:17:15@陈老师chenyiwei,咨询个问题:有个影视公司发生一笔业务,未签合同就先帮1家版权制作公司发行电视剧,2021年已经向电视台发行成功,与电视台签订了发行合同以及也电视台回款,但是没有与电视剧的版权方,因为代理价款问题,一直未与版权方签订代理发行合同,请问这种:1、是否确认收入,我理解是应该的,因为代理发行义务已经完成;2、收入如何确定,因为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无法确认发行的成本,能否按照行业惯例预估买断成本,从而预估发行净额收入,3、是否有不确认收入?chenyiwei 2022-11-20 11:58:39

  首先建议了解:在未与版权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即制作和发行电视剧,其合规性如何?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建议咨询律师意见。

  如果不考虑合规性问题,仅就会计处理问题而言,应首先考虑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成立”的五项条件,即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是否由于长期合作关系、行业惯例等原因,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合作条款,并以此为依据实际履行完毕。如果是,则可以确认这部分收入,并按照行业惯例结合谨慎原则暂估合同的成本,包括“按照行业惯例预估买断成本,从而预估发行净额收入”。

  被审计单位A公司从关联方B融资租赁公司租入大型需组装设备,20年后1元留购。实际操作是由B公司直接把钱打给A公司,A公司再付给供应商,现在供应商发货较为滞后(设备需定制,2~3年),设备陆续到货,但需按租赁合同如期给B公司支付本金+利息。

  被审计单位将支付的本息在长期应付款核算,但现在遇到的难点是设备到货后如何确认使用权资产,过去支付的现金是否需包含在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中,如确认,那前期已支付的款项在租赁如何处理;如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到期留置,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就会偏低。像在这种付款走在初始确认前面的,陈老师怎样确认会比较合理呢?谢谢陈老师啦

  这种情况就是B给A提供融资,租赁资产的控制权是供应商直接转给A,不通过B,所以不用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继续使用此前的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科目即可。

  感谢陈老师的回复,陈老师,B融资租赁公司既存在1.直接把钱给A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不是租赁),又存在2.直接把钱给供应商的情况(是租赁),那如果是第2种情况呢万博ManBetX网页版,陈老师认为应该怎么处理合适呢?

  设在境外的企业,按当地税法规定需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币种计算缴纳的税项为外币货币性项目。如果税法规定需缴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则属于非货币性项目。

  请问陈版主,如果多缴纳的税费,形成税费的借方余额,那这种属于货币型还是非货币性项目,期末需要换算汇兑损益吗?

  如果按照当地税法规定,税款是按照一定金额的本国货币结算的,则属于货币性项目。少数情况下如有实物税的,则实物税属于非货币性项目(如与外国公司合作进行海上石油开采相关的增值税)。

  jnzhan1993 2022-11-22 14:53:40陈版主好!会计小白真诚求助在企业审计过程中,企业发行的永续债产品中包含了交叉违约条款,若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则持有会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包括提前终止永续债产品等。

  1、发生金融机构要求标的公司将计入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同类金融产品加速到期且标的公司实际执行的;

  2、标的公司及/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任一公司发生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现金类支付义务的违约事件;

  3、标的公司未按约履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与其他基金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及所出具的其他法律文件(如有)中明确约定由其承担的义务,且该等情形在五个工作日内仍未获补救的

  如果不属于本企业可控制的事项,且无法证明其预计发生可能性几乎为零,则此类“交叉违约条款”的存在将导致该永续债不能分类为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我想补充问一下,若该企业是国有企业,基于持续经营的原则以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控要求,企业对现金类支付义务、借款还款义务等的违约情形,我们评估是可控的,可以这样理解吗?

  szgwry 2022-11-21 15:50:55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固定资产准则实施问答问: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