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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ManBetX美团外卖服务商败诉!将劳务派遣关系变更为灵活用工服务合作关系
发布时间:2023-10-07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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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博ManBetX美团外卖服务商败诉!将劳务派遣关系变更为灵活用工服务合作关系上诉人(原审原告):鹰潭余江区亚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平定乡会上社区930号。

  上诉人鹰潭余江区亚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原审第三人伯恒(山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法官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万博ManBetX网页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鹰潭余江区亚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亚润人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朱某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我公司与朱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朱某某系伯恒(山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伯恒人力公司)派遣至我公司处,其劳动关系隶属于伯恒人力公司;2.即使法院认为我公司与朱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金额亦认定错误,朱某某的薪资标准为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提成,应当以此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

  亚润人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我公司无需向朱某某支付2022年3月休息日加班费5948.3元;2.我公司无需向朱某某支付2021年6月22日至7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875元;3.朱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入职亚润人力公司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华普花园A座1904室,岗位为潘家园站站长,月薪为8086元。

  亚润人力公司是美团的加盟商,其对朱某某在该处工作的事实认可,但称朱某某是由伯恒人力公司派遣至其公司的人员。亚润人力公司与伯恒人力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协议期限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协议约定由伯恒人力公司派遣员工到亚润人力公司处,“员工”系指经亚润人力公司指定,由伯恒人力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提供给亚润人力公司用工的人员万博ManBetX网页版。2020年9月1日,亚润人力公司与伯恒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的派遣协议期限延续至2021年4月30日。在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亚润人力公司与伯恒人力公司未续签劳务派遣协议。

  关于亚润人力公司与平台的关系,亚润人力公司承包了美团片区的外卖服务,然后与伯恒人力公司合作,由伯恒人力公司为亚润人力公司提供配送人员。

  朱某某称其日常管理均是由亚润人力公司负责,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银行交易清单,显示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6月20日有铜陵金刚云霄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亚润人力公司交替按月向朱某某支付钱款,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不等,朱某某主张上述钱款为代发的工资;2.2022年3月考勤表,显示8个休息日均在出勤。亚润人力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伯恒人力公司认可由其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朱某某发放工资,但不认可朱某某与伯恒人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鹰潭余江区亚润人力资源公司与新余链宝科技有限公司“灵活用工”平台服务协议》,显示甲方(发包方):亚润人力公司,乙方(平台):新余链宝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第二条服务内容:2.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委托乙方依法通过“伯恒”平台提供相关服务,甲方将业务发包给乙方,乙方承包业务后发包给具有完成能力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甲方就乙方承包的服务业务质量有验收、监管权利,乙方就承揽方完成的业务质量有验收、监管权利。第三条合作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后续亚润人力公司又与铜陵金刚云霄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灵活用工”平台服务协议》,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2022年3月1日,亚润人力公司(甲方)又与伯恒人力公司子公司六安伯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伯恒人力”平台服务协议》,合作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约定内容包括:第一条定义1.4“发包方”“注册”及“入驻”:发包方(又称甲方、发包企业),指共享经济灵活经营平台内服务采购者:具体指已成为“伯恒”平台的非自然人注册用户并准备或正在平台发布、采购服务项目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1.6“接包方”:(又称接包团队、团队、创客、师傅)指在“伯恒”平台上已注册并经乙方确认符合甲方业务要求的接包团队、在有关工商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从事临时经营且已登记注册的自然人,从事领取、解决和/或完成“伯恒”平台公开且正在进行中的待解决任务、课题或其他相关需求,由单一或数个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组成从事接包的主体。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4.3甲方在“伯恒”平台网上交易过程中如与接包方因交易产生纠纷,可以请求“伯恒”平台沟通协调。4.9甲方公司或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他从所属公司取得收入的人员、雇员等其他与公司或关联公司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并从与其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不得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抢包、接包和结算等。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5.1甲方在“伯恒”平台发布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的承接和分包,乙方为项目的发布与解决提供配套的管理工具及服务。乙方负责“伯恒”平台运营、维护,确保平台上甲方项目发布、项目成果审核、费用支付等操作流程的正常运行。5.3甲方将发布的项目/任务发包给乙方,乙方承接项目/任务订单后可转包给接包方,并与接包方签署项目/任务转包协议,双方确定乙方无须为甲方和/或接包团队各成员交纳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除外。乙方与接包方签订的转包协议独立约束乙方和接包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协议独立约束甲乙双方。朱某某对伯恒人力公司提交的上述合同真实性均认可。一审中,朱某某陈述2022年6月15日,亚润人力公司经理电话告知其站点卖了,不用再上班了。

  朱某某于2022年6月2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2863号裁决书,裁决:一、亚润人力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某2022年3月休息日加班费5948.3元;二、亚润人力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某2021年6月22日至7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875元;三、驳回朱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亚润人力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事实,争议焦点为亚润人力公司与朱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纵观案件,实际上是平台用工的新型劳动关系问题,涉及平台与朱某某及伯恒人力公司之间的外部关系和朱某某与亚润人力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两个方面。首先是平台与亚润人力公司及伯恒人力公司之间的关系,亚润人力公司为美团的片区承包人,由亚润人力公司承包了美团片区的外卖服务,亚润人力公司为了完成承包任务,需要招用人员万博ManBetX网页版,于是又由亚润人力公司与伯恒人力公司先是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伯恒人力公司为亚润人力公司派遣员工,后于2021年5月1日,亚润人力公司与伯恒人力公司由劳务派遣关系又变更成为灵活用工服务合作关系,由伯恒人力公司通过其平台招用自由入驻者,然后被派往亚润人力公司处。其次是亚润人力公司与朱某某之间的关系。二者的关系需要从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第一,谁是用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朱某某在亚润人力公司处实际工作,亚润人力公司称其与伯恒人力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但是伯恒人力公司与朱某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伯恒人力公司亦不认可朱某某系其派遣至亚润人力公司处,故法院认定朱某某入职的是亚润人力公司处,亚润人力公司是用工主体。第二,朱某某与亚润人力公司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从考勤表来看,朱某某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接受亚润人力公司的考勤管理,因此亚润人力公司与朱某某存在人格从属性。从工作内容看,朱某某负责美团站点骑手的管理和站点安全,而亚润人力公司承包了美团站点的外卖业务,因此朱某某的工作是亚润人力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从经济从属性来看,虽然名义上是由伯恒人力公司向朱某某发放工资,但是工资来源于亚润人力公司,工资数额也是根据亚润人力公司向伯恒人力公司提供的明细表来确定,因此亚润人力公司与朱某某符合经济从属性要求。故,亚润人力公司与朱某某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双方从2020年7月25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亚润人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与朱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对于支付期限和数额,仲裁裁决结果符合法定标准,朱某某未对裁决结果提起诉讼,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加班费,朱某某提供的考勤表可以证明其存在8个休息日加班,亚润人力公司对该考勤表的真实性认可,故亚润人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支付朱某某加班费,仲裁委核算的加班费数额准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鹰潭余江区亚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朱某某2022年3月休息日加班工资5948.3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鹰潭余江区亚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朱某某2021年6月22日至7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875元;三、驳回鹰潭余江区亚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亚润人力公司上诉主张朱某某系由伯恒人力公司派遣至其公司工作,朱某某与伯恒人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否认其公司与朱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查,朱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入职后,在亚润人力公司从事美团站点的安全管理和骑手管理工作,该项劳动系亚润人力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朱某某在提供劳动期间亦接受亚润人力公司的管理,其工资金额由亚润人力公司考核确定,其取得的工资实际来源于亚润人力公司;因此,亚润人力公司与朱某某形成了事实上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基本要件。反观朱某某与伯恒人力公司之间,二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伯恒人力公司亦不具备案涉用工主体的行为和特征,亚润人力公司仅持其公司与伯恒人力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平台服务协议上诉否认其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以上劳动关系的认定,亚润人力公司未与朱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且朱某某提交的考勤表可以佐证其2022年3月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故一审法院依据银行流水等证据核算的亚润人力公司应向朱某某支付的2022年3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021年6月22日至7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亚润人力公司上诉有关上述数额计算基数之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亚润人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